2012年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为7月2日-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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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注发〔2012〕13号

关于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35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7月2日9:00-7月27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深圳市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

  省直报名点定于2012年7月23日至7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为受理考生报名确认时间。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的考生由单位统一备齐报考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报名确认并交费,完成报名手续。地点: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花园酒店东侧),电话:020-83754261.

  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后公布,各市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通知。

  请各市务必于2012年8月8日前将报名人数汇总表和考生报考材料报送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免影响我省试卷的预订工作。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资格名称 考 试 时 间 科 目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3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
10月13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该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外,应试其余科目均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五)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主考场设在广州,深圳设分考场。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广州。
 
  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在10月8日9:00-10月12日17:00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证书发放方式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在报名填表时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由考生本人签收;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机构负责发放。
 
  (四)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粤价〔2002〕419号文: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
 
  房地产经纪人:报名费每科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
 
  考务费分成和收缴请各市按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建设执业资格考试费分成和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