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熟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三)了解证券的种类、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和适用对象 (四)了解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要素
二、证券法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即证券法典。 (一)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证券法》统辖下,由一系列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构成的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证券法的适用对象 《证券法》原则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
三、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公司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证券服务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主要内容 (一)证券发行及其方式 证券发行是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 (2)上网询价发行。 (3)市值配售发行。 (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又称询价配售方式。 (二)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4.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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