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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1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压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万)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负、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人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 0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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