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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5-8章)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5-8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过渡性税收优惠

  过渡性税收优惠是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且付诸施行后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实际征收率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一)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瘦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l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六)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对有关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事宜做出了规定。

  (七)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对有关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事宜做。出了规定。

  二、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三、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

  四、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五、资本弱化规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计税货币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价格调控制度、价格规制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二)熟悉国家出资企业、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三)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价格法概述、价格违法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国有资产是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2.任职条件。

  3.任命程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5.考核。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1)外币现钞;(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3)外币有价证券;(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又称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是规范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什么是经常项目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什么是资本项目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1.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

  2.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

  3.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许可制度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汇率管理制度

  2.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二)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三)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四)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垄断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的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三)联合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称为“垄断协议”。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五)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人。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七)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

  欺骗性标示是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仿冒

  仿冒是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3.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主要内容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格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调控制度

  (一)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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